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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道德制度 (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0-01 字号:【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遵守公司运营所在地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开展各项业务,防止出现不当行为,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商业道德的最高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同时适用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等(以下统称供应商)人员。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商业道德事项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监督。

第四条 公司定期检查监督公司商业道德标准包括供应商道德标准以及执行情况,不少于两年一次。

第五条 为避免发生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公司禁止任何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所有涉及与公司业务、客户、供应商及员工有关的资料均须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障其隐私。

第六条 公司禁止员工向客户、供应商、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与公司业务存在关联的人员行贿、索贿或受贿的情况,禁止充当第三方中介以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无论是否得到上级领导许可,公司任何人利用职权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均违反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禁止员工接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利益,避免出现妨碍其客观判断与处理相关业务,诱使其违反或损害公司利益导致触犯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规则、引发偏袒或不当行为的投诉、和/或使员工感到有需要在业务上向馈赠人做出回报的的相关利益等行为。

第八条 员工应当向公司及时汇报现有的或预测有高度可能性将发生的个人与公司的利益冲突。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常见的利益冲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跟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或有关人员存在未提前申报的财务利益或交易;

(二)因私人理由,员工向个别供应商、客户、求职者、下属或上级等提供特殊优待;

(三)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正在从事或考虑从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投资或活动;

(四)在公司范围内,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产(包括人力资源),从事外部工作;

(五)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公开或私下协助,或提供制造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服务或商品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禁止员工在可能影响让外部产生以上误解的情况下,向客户或利益相关方赠送礼物。除经公司批准外,员工不应向客户或业务伙伴提供业务招待。公司禁止员工及其亲属接受客户或业务伙伴所赠礼物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及业务招待,无论对方是否有影响公司业务决策的企图。

第十一条 公司禁止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其上级、下属、或任何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个人或机构,提供贷款或为贷款提供担保,或接受这些个人或机构的贷款,或通过这些个人或机构的协助接受贷款。

第十二条 公司禁止任何欺诈活动。本制度所指欺诈是盗用公司资源,或利用虚假陈述、不实或欺骗手段从任何人身上获得利益或导致他人蒙受损失。欺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和(或)弃置设备及其他物资、虚报费用、伪造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记录、提供虚假记录及数据作私人或转售用途、甚至盗用物品、金钱、服务及其他。制造虚假记录,如蓄意不实报告利润额、营业额或营运费用、个人数据等,均可视为欺诈。

第十三条 公司禁止员工将公司财产及物资用作不当或非法用途,包括时间、人力资源、资金、车辆、计算机、物料、设备设施、易耗品等。员工有责任妥善使用公司的财产及物资,并及时报告遗失、损毁及不当或非法用途,以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积极开展反洗钱活动。公司禁止员工参加洗钱谋划活动,禁止谎报钱款金额,禁止蓄意非法逃避纳税义务,杜绝为恐怖主义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员工应当通过合法的背景调查了解客户,降低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六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供应商实施或容忍任何形式的腐败、勒索、贪污或洗钱行为,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向利益关联方行受贿,或提供、接受其他非法好处(如回扣),向员工提供可被视为贿赂的任何种类的礼品或个人好处,或通过提供礼品或娱乐对商业关系施加不正当影响等。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供应商向公司隐瞒任何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状况,例如:员工在供应商的任何业务中拥有职位、个人和/或巨大经济上的好处或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鼓励供应商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投诉或举报潜在的非法活动。公司对于供应商的任何举报都应当保密,并为供应商提供没有报复、恐吓或骚扰威胁的举报途径及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供应商应开发、实施、使用和维护与本制度的内容相关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供应商应保存必要的文件,以证明是否符合本制度中制定的原则。经双方一致同意后,该文件可由公司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鼓励对公司员工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处置,并依照有关办法对举报人的权益进行严格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商业道德行为的公司员工,公司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及供应商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全体员工与供应商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对本制度所涉及内容理解一致。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合规培训等,员工需要通过线上培训平台或线下培训,完成所有指定的商业道德行为制度合规培训课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审阅本制度,并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更改或废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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